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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30日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发布《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》,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。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。
此次调整,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,根据伤残等级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,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。调整标准为: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,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,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,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,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,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00元。
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,调整额度为50元(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)。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,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。此外,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,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%、40%、30%核定,即3566元、2853元、2140元。
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,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,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,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: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209元/人/月;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配偶1711元/人/月(孤寡老人1882元/人/月);其他亲属1283元/人/月(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/人/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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